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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张家口律师协会会员,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拥有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职业资格等多个资格证书。目前任多家中外资企业和政府相关机构法律顾问。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工伤纠纷、融资、损害赔偿(交通、医疗、学生意外伤害等)、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  合作伙伴可提供配套服务:企业商务安全、资信调查、取证。  电话:18903132908 QQ727585222   律师执业证号:113072009109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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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的介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4 01:59)     点击:202

  有关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的介绍

  一、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包括:

  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重庆市仲裁机构”、重庆市的仲裁委员会或机构“的,或当事人虽未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的,但其表述不产生歧异的,可以推断为双方当事人协议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名、

  (2)请求的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的资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2)被申请人的资料: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3)代理人的资料: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 律师的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

  1、争议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2、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或超过3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

  三、立案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3、审查有无明确的仲裁请求,所请求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

  4、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告知当事人补齐;

  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案件呈报受案部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呈报秘书长审批。经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不批准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以上审查、批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工作人员按标准计算仲裁费,并向申请人发出“预缴仲裁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

  办理立案手续时一并交纳仲裁费。

  六、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减免或缓交申请。

  七、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 组成书、仲裁当事人代理人须知送达给申请人;并同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仲裁须知送达给被申请人。

  八、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提交一份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由本委出具财产(证据)保全提请函提交人民法院办理。

  九、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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