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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样复核?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1 11:35)     点击:10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样复核?

  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涉及证据、理由、法律适用上的许多问题,为了便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准确“把脉”,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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