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任志盛
任志盛律师
河北 张家口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张家口律师协会会员,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拥有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职业资格等多个资格证书。目前任多家中外资企业和政府相关机构法律顾问。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工伤纠纷、融资、损害赔偿(交通、医疗、学生意外伤害等)、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  合作伙伴可提供配套服务:企业商务安全、资信调查、取证。  电话:18903132908 QQ727585222   律师执业证号:11307200910903216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4 04:03)     点击:258

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是否在理论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予以解决,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更甚至难以操作。拟成立的公司必须以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证明其拥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当使用权利。这种外在的表现方式,只能是出资登记或备案。通过工商局对商标权进行登记转让相较而言是比较简单的,目前在我国没有专利或商标用益出资的具体登记制度,投资者可以其个人的名义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且这种申请也往往会因没有先例可循面临失败的风险。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若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则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那么,这将会与公司法发生两个方面的冲突:

  首先,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冲突。所谓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的不当分配,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出资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利是有有效期的,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一旦失效便落入公共领域,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无偿使用。这个有效期短于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话,实质上相当于出资人变相抽回了其出资;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商标权的价值与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的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波动致使低于其出资入股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

  其次,与公司承担责任的要求相冲突。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任志盛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任志盛律师,任志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任志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0313290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任志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张家口律师 | 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任志盛律师主页,您是第4537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