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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4 04:06)     点击:231

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在专利权中,如果共有的专利权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则为共同准共有;如果按照份额享有,则为按份的准共有。不过,共有专利权以共同共有居多。在商标权中,如果是合伙取得的商标权,即为共同共有的准共有;约定按照份额取得的商标权,则为按份的准共有。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例如,甲、乙事先约定了专利权的共有份额,在获得授权后,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关系。在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特定知识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往往依据共同的研发关系而产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我国《合同法》第 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此处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许可费用和转让费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识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于知识财产的个人属性,往往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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